《外国公民就业法》

塞尔维亚共和国国民议会于2014年11月25日批准通过了《外国公民就业法》(发表于《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公报》 第128/2014 号),以下简称〈本法〉。本法已于2014年12月4日生效。

在劳动力的自由流动领域中, 通过新的外国公民就业法的施行,塞尔维亚共和国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又向前迈进了一步。与之前的相关法律,即于1978年被批准通过的《外国公民就业条件法》相比较,新的法律以一种不同的方式对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就业进行了规定。

之前的适用法律仅仅对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建立雇佣关系的外国公民 规定了如下义务:必须获得《建立就业关系批准书》(即所谓的工作许可证)。根据上述提到的规则,大量在塞尔维亚实施事实就业的外国公民,(例如董事或者没有建立雇佣关系的雇员),则没有获得工作许可证的义务。另一方面,新的法律针对更广范围的外国公民,规定了进行获得工作许可的义务。 原则上,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所有的行使工作权利的外国公民,均需获得工作许可证(不仅是在建立雇佣关系的的情况下)。

但是,新的法律均有例外。该例外涉及下列的外国公民:在6个月的期间内,居留在塞尔维亚的外国公民 不超过90日,作为一)股东,法人实体的代表人或者成员 — 没有建立雇佣关系,或二) 被调任的雇员,在塞尔维亚共和国进行所有以下列合同内容为基础的工作 :购买商品、机器和设备或租赁机器或与其相关的送货,安装,安配和修理,以及所有与上述提到的机器或设备相关的、参与工作培训过程的人士。

该部法律对于两种工作许可也进行了区分:

个人工作许可–个人工作许可是应该外国公民之请求而发放的。该外国公民在塞尔维亚具有永久居留权,或拥有难民身份的外国公民或属于其他特殊类别的人士(例如寻求庇护者,人口贩运受害者,等等),或者作为具有永久居留权外国公民的直系亲属或难民,或作为塞尔维亚公民的直系亲属的外国公民或具有塞尔维亚血统的外国公民(上溯连续三代)。

工作许可证- -有三种不同类型的工作许可。

a)就业证可证是应雇主的请求而发放的,在下列的情况下:雇员没有以人员多冗为基础而终止其劳动合同(针对相同的岗位),以及在提交申请起一个月之前,其雇主未能找到一位具有所需资格的赛尔维亚公民。该资格是塞尔维亚国家就业服务部清单中所列出的资格。

b)就业之特殊情况所需的工作许可证- 是应雇主的请求而发放的,在下列的情况下:

 1) 针对借调的雇员—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了该雇员必须具有与外国雇主订立的就业合同,期限至少为一年,该合同是与外国雇主及塞尔维亚用人单位签订共同协议。

 2)在同一的公司内雇员的调任–涉及该外国公司任命雇员到其塞尔维亚分公司或代表处。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了该外国公民与外国母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期限至少为一年,职位为主要工作人员(经理、专家或某些领域的专家的岗位),而且,该员工在塞尔维亚必须执行同一类型的工作。这种工作许可证是应分公司或代表处的请求而发放的。

3) 针对独立的专业人士- -该工作许可证以与塞尔维亚雇主订立的合同为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必要条件是:雇员必须具有充足的高等教育及/或合适的技术资格和充分的工作经验。

c) 自雇工作许可 -是应雇员的请求而发放的。在这种雇佣情况下,外国公民作为公司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

该工作许可是由国家就业服务部发放的。工作许可证与之前获得的临时居留许可有效期相同。雇主承担获得工作许可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