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尔维亚共和国国民议会于2015年9月28日批准通过了《抵押法》修正案。
在某些条款中,上述提到的修正案要求决定的终局性。在登记和实现抵押权的程序中,决定的终局性会代替某些不得抗告的决定的开始生效.
在准备该法律的过程中,同时考虑到宪法法院的第 IUz-799/2012号的决定。上述提到的决定确定了该《抵押法》(发表于塞尔维亚政府公报的第的115/2005号)第31条款, 第7段,不符合于宪法。该条款引述如下: “并针对此,任何上诉或者法律补救不允许提出”.
为了维护司法外的销售过程的有效性,上述提到的变更,允许债权方自按揭销售终局性记录决定之日起,拥有销售的权利。通过这种方式,用于规管主管房地产地籍的服务条例得到了遵守。上述提到的条例规定如下:已提交的申请的终局性的决定被视为足够充分的理由,这一理由是针对就随后提交的申请作出决定的。
上述所提到的变更是实现目标的一种方式。该目标由《贷款问题之解决策略》所定义的。塞尔维亚共和国的政府事先批准通过了该《贷款问题之解决策略》,尤其是在法院管辖意外的出售程序的改进方面。在各方认为一审和二审行政机关在个体中行政行为决策的过程,没有正确行使权力的情况下, 这一方法还能够为各方提供额外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