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尔维亚共和国国民议会于2015 年7月16日批准通过了《关于带有补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换为所有权的法律》。该法律涉及的土地面积为5310公顷,即总建设用地661015公顷的百分之0.8 。
根据本法,针对转换的一半补偿金额将转到赔偿基金,而另一半将转到塞尔维亚、自治省或当地政府的预算中。
该《转换法》做出了以下规定:使用权可以以两个方式转换为所有权:按市场价值进行转换或进行99年的租赁。转换的对象为通过私有化程序,破产或强制执行程序收购的建设用地。
根据适用法律,截止至2003年,已获得国有的、未经建设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持有人有权享受转换权。
该法主要是针对投资者。这些投资者在破产程序中和私有化过程中已经获得了建设用地。针对此建设用地,投资者只拥有使用权。 新的法律将允许将使用权转换为所有权,同时也可以进行99年的长期租赁。该长期租赁带有补偿,其金额相当于土地的市场价值。该法律当地政府的发展程度,进一步规定了减少赔偿的权利。
由特殊法律确定的建设用地作为土地,这些土地不能与公共财产相悖。即,根据《空间规划与建设法》,以及根据专项法律,所有由计划文件所指定的土地,用于公益设施建设或公共的地面设施(线路基础设施的对象,满足国家机关需求的设施,用于领土自治机构需求的设施,地方政府, 等)不需要受更变程序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