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与塞尔维亚共和国之间的自由贸易合同》的修正案之批准法

2009年12月17日, 冰岛,列支敦士登公国,挪威王国,瑞士联邦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与塞尔维亚共和国在日内瓦签署了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与塞尔维亚共和国之间的自由贸易合同》。

2015年,10月5日,塞尔维亚共和国国民议会批准通过了《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与塞尔维亚共和国之间的自由贸易合同》的修正案之批准法。

该批准法确认了2015年5月20日在贝尔格莱德签署的《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与塞尔维亚共和国之间的自由贸易合同》的修正方案。上述提到的变更 涉及新章节第6章贸易和可持续发展的添加 。该章内容对下列的项目进行了规定:在吸引外国投资的过程中,为了避免形成竞争优势,该篇章定义了根据有效公约的义务的履行,与 环境保护和劳动标准相关的条款。

上述所提到的领域作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指引的主题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宣言和关于国际投资和跨国公司的决定),并且与通过投资进行的公司运营是相关的。塞尔维亚共和国,已在原则上,接受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准则。

除了其他方面,本合同的当事人 将努力促进和推动外国投资、扩大贸易和商品和服务的分布, 其中包括 作为方案主题的商品和服务,例如公平贸易和道德贸易 ,为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